2024年西安市各区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政策及认定条件办法

   日期:2024-05-17     浏览:2     评论:0    
核心提示:关于2024年西安市各区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政策及认定条件管理办法等细则整理编辑,如果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
 关于2024年西安市各区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政策及认定条件管理办法等细则整理编辑,如果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企业想要申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话,欢迎来看这篇文章。

一、西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领域

围绕我市“6+5+6+1”现代产业体系,重点在电子信息、汽车、航空航天、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食品和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重点产业领域和人工智能、增材制造、光子、大数据、卫星应用等新兴产业领域,建设一批工程研究中心,提升我市产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西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对象

西安市域内有实力的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均可独立申报或者联合申报市工程研究中心,以高校和科研机构名义申报的必须有与企业合作基础,联合申报市工程研究中心的由牵头单位负责资料上报。

三、西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申报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或申报依托单位应该是在西安市域(含西咸新区)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并长期从事重点产业领域的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在行业领域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和产业优势,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拥有高水平的科研带头人和科研团队,形成合理的人才梯队,总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数量不少于20人,并且至少有1名行业领军人才。

(三)拥有开展技术开发和工程化研究、试制的仪器设备,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具有明确的建设思路和章程,独立的财务核算、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稳定的研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300万元。

(五)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创新成果转移和扩散、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并获取收益的能力,形成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2项,近三年实施过的成果转化、工程化或产业化项目不低于2项,年研发、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总收入不低于300万元。

(六)符合国家、陕西省、西安市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相关政策。

(七)没有严重违法、重大事故等负面行为。经信用中国查询,无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经营异常等行为。

2024年西安市各区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

四、西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发改委发布组织申报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的通知,各区县发改委和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发改部门按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工作,通知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积极申报。

(二)单位填报。各申报单位登录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官网,打开通知公告专栏,找到并打开申报通知文件,下载相关附件表格,按要求填报申报资料。填好后将纸质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五份报区县发改委或西咸新区、开发区发改部门,同时将材料(申报书、数据统计表)电子版一同上报。

(三)区县初审。各区县发改委和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发改部门对申报单位上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对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予以驳回,并指导完善;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资料,不予受理。

(四)汇总上报。各区县发改委和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发改部门收齐申报资料后进行整理汇总,形成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发改委,同时将材料(汇总表、申报书、数据统计表)电子版一同上报。

五、西安市及各区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政策(具体政策以当年通知为准,具体可咨询卧涛科技)

1、西安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对评价为优秀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万元奖励。加强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管理,支持我市范围内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实力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申报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为优秀的西安市工程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经我市推荐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奖励。

2、蔡甸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补贴

对新申报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平台(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补贴,不同级别研发平台可同时享受,但同一级别不同类型只享受一次。(蔡甸区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3、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奖励补贴政策

对企事业单位新获批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 500 万元、200 万元、50万元奖励。

4、武昌区奖励补贴政策

对民营企业牵头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125万元;对主导制订国际、国家技术标准且已获得国际组织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的省内企业(在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名第一),分别奖励25万元、12.5万元。

5、洪山区奖励补贴政策

鼓励企业创建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50万元、50万元、35万元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励。

6、硚口区奖励补贴政策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企业新获批或通过优化重组的国家(全国)重点实验室、省级以上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硚口区进一步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7、洪山区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元、50万元、35万元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的奖励。(依照相关政策,支持企业创建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洪山区支持工业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8、西安经开区奖励补贴政策

西安市经开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金支持。

2024年西安市各区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

七、西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补短板实施创新能力倍增计划工作方案》(市办字〔2017〕235号)《全面推进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发展工作方案(2020—2022年》(市办字〔2019〕198号)《关于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的实施意见》(市字〔2020〕1号)精神,提升平台创新能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全市产业集群发展和创新能力提升,规范和加强西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开展工程化研究与开发、突破行业共性与关键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辐射和扩散,引领行业技术进步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工程中心的政策、规划制定,审核认定、定期考评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依托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工程中心的申请和日常运行管理,对工程中心的运行绩效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局做好绩效考评和跟踪管理工作。

(二)为工程中心提供相应的支持及后期保障等配套条件,解决工程中心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和技术委员会主任。

第五条工程中心主要任务:

(一)提升行业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研究开发行业、领域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对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

(二)积极争取承担中省重大科技、产业项目,积极参与制定行业技术发展规划和行业技术标准,培养优秀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为企业发展提供研究开发平台和科技支撑。

(四)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行业或部门、地方以及其他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检验检测、技术转移等任务,提供综合性技术服务。

(五)积极组织和参与国内外产业技术交流合作,开展技术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流程

第六条每年定期组织工程中心认定。

第七条申请认定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应当是在西安市(含西咸新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科研院所,在所属领域整体研发实力和地位达到全市领先水平,依托单位可独立或联合高校组建工程中心。

(二)依托单位已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对于上一年度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企业,研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或不少于1000万元;对于上一年度销售额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研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或不少于300万元。

(三)依托单位具备在行业、领域内开展专业技术服务的能力和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三年内并组织和参与行业服务活动、国内外产业技术交流合作活动不低于2场。

(四)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与上下游企业合作或接受委托研发项目数不少于2项;依托单位为科研院所的,近三年完成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不低于6项,项目到账金额不少于300万元。近三年累计申请与申报工程中心技术领域相关知识产权(有效发明专利、国家新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下同)不少于3项,或获得知识产权不低于2项。

(五)具有在全市该行业、领域中领先的科研技术水平。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其中拥有专职研发(技术转移)人员20人以上,拥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比例不低于30%。

(六)工程中心应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科研用房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500万元以上。

第八条工程中心认定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西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报书》,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考核评审,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意见。

(三)市科技局经研究审核通过,公示并发文认定,命名为“西安市XX(技术方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Xi’an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XX”。

第九条已认定为省级以上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在同一技术领域不得申请市级工程中心。

第四章绩效评价

第十条工程中心实行定期绩效考评制度。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对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在开展绩效评价前,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工程中心的,绩效评价直接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应认真做好绩效自评工作,按时向市科技局提交绩效评价材料。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绩效评价,需提出延期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可参加下一年度的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提交的绩效评价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开展现场核查,提出绩效评价等次建议,经会议研究审定后对外公布。

第五章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对新认定的工程中心,绩效评价等次为“优秀”的,给予后补助经费奖励。支持经费可用于工程中心的平台建设、研发投入、项目孵化等。

第十四条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中心的,按国家级200万、省级100万元给予专项经费奖励。

第六章管理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应创新管理和运行机制、人才使用和评价机制,探索设立新型研发组织(机构),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并致力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服务。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应于每年3月前向市科技局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技术创新活动数据,连续两年不报送资料,工程中心资格自动失效。工程中心应主动接受科技管理部门、财政以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工程中心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设立分支机构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经技术委员会会议论证,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市科技局审核。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不予受理当年认定的工程中心提出的变更与调整申请。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工程中心资格:

(一)绩效评价等次为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未提出延期申请且不参加绩效评价的;

(三)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资格;

(四)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五)在申报认定、绩效评价等环节有造假行为的;

(六)其他应该撤销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西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市科发〔2018〕6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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